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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执行财产形态的多元化,传统拍卖、变卖措施已难以满足复杂执行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确立的强制管理,作为执行财产处置的新措施,可以在无法拍卖、变卖与归还被执行人财产的诉求之间寻求平衡点,为解决“执行不能”困境提供了创新路径。
一、强制管理的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并以管理所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九游体育,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的其他情形。
据此,强制管理主要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强制管理,并以管理所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的执行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强制管理的运用还不够丰富,强制管理尚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则,对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均存在争议。对此,2022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下称“《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强制管理作为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九章“对不动产的执行”的措施之一,置于查封、变价措施之后,自第133-135条分别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情形、管理人制度和强制管理收益的使用。其中,第133条规定了强制管理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强制管理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但是将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第134条规定了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还规定了管理人职责及管理人不尽责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35条规定了强制管理收益的使用,管理收益扣除管理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用于清偿债务。但由于《强制执行法草案》存在较大分歧已终止审议,各地法院对于强制管理的具体适用仍处于探索之中。
二、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针对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对于具有公益属性的特许经营权,强制管理因能很好平衡债权人与资产属性的关系亦存在适用空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规定的强制管理适用对象为“被执行人财产”,但《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33条将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限于“不动产”。之所以存在适用对象上的调整,是因为一味扩大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反而会导致强制管理过程中的实务风险过高,而若将适用对象限制为不动产,则简单易行,符合执行效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执复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根据强制管理这一执行措施的功能定位,其适用对象主要应限于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企业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原则上不能适用。并且,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简单、明晰,方便执行法院监督,也避免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强制管理一般是采取将被执行人不动产和特定动产出租,以收取的租金来清偿债务的方式。因此,执行实践中,强制管理主要针对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但随着执行理念从“竭泽而渔”向“放水养鱼”转变九游体育,具有公益属性的特许经营权也可成为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可以质押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的质权实现方式为“因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不宜拍卖、变卖,但福建海峡银行福建省福州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有权直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对该污水处理服务费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为特许经营权能否以及如何适用强制管理提供了参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价值。因此,具有公益属性的特许经营权,因经营主体具有特定性虽不宜拍卖、变卖,但适用强制管理可很好地平衡债权人与资产属性之间的关系。
三、强制管理的适用条件:强制拍卖应优先于强制管理,但“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认定应当以预期效果、过程状况、实际结果等综合评价,而不应简单以是否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作为唯一衡量标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规定的强制管理适用条件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即通过强制管理来弥补拍卖、变卖措施的不足。由此引发的争议在于:以“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为前提是否意味着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适用强制管理的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执复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中提到:执行法院在未对被执行人案涉在建工程采取拍卖九游体育、变卖措施的情况下,即裁定将案涉在建工程交付强制管理,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为第四百九十二条,目前为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不符。虽然该案同时存在执行法院未进行有效监督、权属存在争议等情况,导致强制管理客观上难以继续进行,因而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管理。但执行实践中,众多法院据此将采取拍卖九游体育、变卖措施作为适用强制管理的前置程序,如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之“张某、葛某某申请执行上海某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双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执行法官在案例评析中明确提到:一般而言,强制拍卖能迅速并即时获得较大的变现价值,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上,强制拍卖应优先于强制管理。但在执行中发现,该案如拍卖具有以下几个难点:一是拍卖难度大,该案房屋系商业用房,与相邻房屋均打通,客观上难以分割,且该状态持续多年。二是大额抵押已到期,目前抵押权人并未起诉,一旦人民法院拍卖,抵押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九游体育,就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来看,本案债权人无法得到清偿。三是租赁到期后资产闲置,因产权人下落不明,新的租赁合同无法签署,可能因资产闲置而造成资源浪费。如果强调必须在流拍且变卖不成的情况下,才启动强制管理,那么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从司法拍卖行为中获益。因此,“无法拍卖或者变卖”应当以预期效果、过程状况、实际结果等综合评价,而不应简单以是否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作为唯一衡量标准。当客观上拍卖不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实现时,应以执行效益最优为先,适用强制管理。
通过引入强制管理的执行财产处置措施,可以在拍卖、变卖与归还被执行人的诉求之间寻求平衡点。且相比拍卖、变卖,强制管理作为一种以财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为执行对象的方式,显然更加温和,更能体现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未来,希望通过类案规则提炼和配套机制完善,使强制管理真正成为破解执行难的金钥匙。返回搜狐,查看更多